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7.1 甲级资质标准
7.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7.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以上或某 1 类的3 个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500 万吨/年以上黑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2)200 万吨/年以上有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3)120 万吨/年以上煤炭矿井工程或 300 万吨/年以上选煤厂工程;
(4)100 万吨/年以上化工矿山工程或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铀矿工程;
(5)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矿山工程。
7.2 乙级资质标准
7.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7.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7.3 承包工程范围
7.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7.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600 万吨/年以下黑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2)240 万吨/年以下有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3)150 万吨/年以下煤炭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 米的工程项目)或 360 万吨/年以下选煤厂工程;
(4)120 万吨/年以下化工矿山工程或合同额 1.2 亿元以下的铀矿工程;
(5)合同额 1.2 亿元以下的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矿山工程。
注:
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行业标准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