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总包资质承包范围第二条和第七条有冲突?
市政总包资质承包范围第二条规定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码头、桥梁、隧道、地下空间、河道、港口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而第七条规定为“体育场馆、演出场所、展览馆、大型超市(商场)、车站、机场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这两条规定看似没有冲突,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一:市政总包资质承包范围是否包含体育馆等建筑物的承包?
根据市政总包资质承包范围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似乎市政总包资质承包范围包括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的建设工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的建设部门可能会限制市政总包资质承包商在建设体育馆等建筑物时承包工程。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具有建筑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来完成工程。
问题二:市政总包资质承包商可以在城市道路旁建立广告牌吗?
市政总包资质承包商的主要承包范围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其中道路也包括在内。一些城市道路上会有商家等单位设置广告牌,这是否属于市政总包资质承包商的承包范围之内呢?根据市政总包资质承包范围第二条的规定,似乎这并不属于承包商的范围之内。但是如果这些广告牌的建设需要涉及到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施工,那么市政总包资质承包商就可以参与其中。
问题三:市政总包资质承包商可以承包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工程吗?
市政总包资质承包商的承包范围集中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而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工程通常是属于交通工程领域的,究竟市政总包资质承包商是否可以承包此类项目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工程应由交通工程领域内的专业机构具备的相应资质进行承包,市政总包资质承包商不具备参与此类工程的资质。
结论
市政总包资质承包范围第二条和第七条之间的冲突,主要在于这两条规定的承包范围的确定和交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评估和判断。此外,市政总包资质承包商需要明确自己的承包范围,合理规划自己的业务发展模式,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最重要的是,市政总包资质承包商需要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化,以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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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市政总包资质承包范围第二条和第七条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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